一、 總則

1.1 本組織名為:「香港初等教育研究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1.2 本會通訊處:香港沙田香港中文大學教育學院小學教育兼讀學位課程部轉

1.3 本會宗旨

    .1 促進社會人士對小學教育之關注及重視;

    .2 促進不同機構與不同專科之小學教育研究者之聯繫與合作,包括幼兒升小一及小六升中的銜接與聯繫;

    .3 提高小學教育研究之質素與水準,並增廣各教育工作者對香港教育及有關問題之認識;

  .4 舉辦各類活動,俾各會員交流專業意見與觀點; 

    .5 推廣小學教育研究所得之新知與發現,從而提高香港的小學教育質素。

 

二、會員

2.1  會員分為三種:

     普通會員、專業會員、院士

2.2  普通會員申請資格為認同本會宗旨有志於改善小學教育的教育工作者。

2.3  專業會員申請資格為:

                    1.          持有學士或同等學歷或持更高學歷者;

                    2.          曾接受師資培訓、在師訓機構工作或香港教育署認可之檢定教師;

                    3.            現職與小學教育有關之教育工作者。

2.4  院士申請資格,除符合專業會員資格外,應具備下列條件:

                    1.       持有教育碩士或以上學歷的教育工作者,或具有十年或以上本會專業會員資格;

                    2.       對小學教育有有卓越貢獻者;

                    3.       對本會會務有一定貢獻者。

2.5  凡申請為專業會員或普通會員者,其申請必須經由執行委員會審查通過,並須繳交規定費用,方能成為本會會員。

2.6  院士的選拔由執委會負責,申請人須有最少兩位專業會員提名,經核實資格後,由執委會通過,成為本會院士。

     

三、組織與功能

週年會員大會之功能

3.1 本會之最高權力乃由週年會員大會所賦予。

3.2 週年會員大會之功能為:

  .1 審查及通過執行委員會提交之年報;

  .2 審查及通過執行委員會提交之財政帳目;

  .3 處理有關新執行委員會之選舉事宜;

  .4 修訂會章之任何條文;

  .5 處理執行委員會認為需要辦理之事務。

特別會員大會之功能

3.3 週年會員大會休會期間,倘有緊急事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處理之;

3.4 特別會員大會之功能:

  .1 修訂會章之任何條文;

  .2 處理執行委員會認為需要辦理之事務。

執行委員會之組織

3.5 週年大會休會期間,所有決策之執行均由執行委員會全權負責。

3.6 執行委員會成員由專業會員中經選舉程序選出。執行委員會之成員倘在任期內因工作不再與小學教育工作有關,則按會章要求須由專業會員轉變為普通會員,而執行委員會成員身份則保留至任期屆滿為止。

  .1 執行委員會成員包括:

    主席一人;

       副主席二人;

       義務秘書一人;

    義務司庫一人;

       執行委員六人;

    .2 若執行委員會成員因出缺而人數少於五人,則須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補選。

執行委員會之功能

3.7.1 執行週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

   .2 制定每年財政預算;

  .3 處理日常會務;

  .4 向週年會員大會提交年報;

   .5 向週年會員大會提交財政帳目;

   .6 策劃會議或研討會;

   .7 聘任當屆名譽職務。

工作小組

3.8 本會為切合未來發展需要,可因應會員之不同專科與興趣成立工作小組,以作個別專題之探討。

 

四、會議

4.1 本會之週年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4.2 週年大會法定開會人數為專業會員之五分之一或二十人(兩者中取其較少者);開會通知及議程至少於會議前三星期發出。

4.3 本會會員均可參加特別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只在下列情況下舉行:

    .1 由執行委員會提出召開;

    .2 超過四分之一專業會員以書面要求召開。

4.4 特別會員大會之開會法定人數為專業會員之四分之一或三十人(兩者中取其較少者);開會通知及議程至少於會議前兩星期發出;特別會員大會祇可討論及議決議程中所列明之事項。

 

五、選舉

5.1 執行委員會之成員,必須由專業會員中選出。

5.2 參選者須由一名專業會員以書面提名,並得另一名專業會員和議,方可成為候選委員。專業會員及普通會員從候選名單中選出執行委員,獲選票最多者依次填補空缺,當選為執行委員,當中執委從事小學教育的校長與教師不得少於執委人數的一半。獲選之委員自行互選執行委員會中之各個職位,並須於選舉後兩週內向會員公佈結果。

5.3 執行委員之任期為兩年,連選連任;而主席一職則只可連任一次。

5.4 在任期間,若執行委員會出現空缺,得依選舉所得選票次多者依次遞補而上,倘遇同票時,則在執行委員會監督下抽簽決定。

 

六、權利及義務

6.1 專業會員有選舉及被選為本會執行委員會成員之權利;

6.2 普通會員之權利與專業會員相同,但不能享有被選舉權及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之權利。

6.3 所有會員均受本會會章、週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議決所約束。

 

七、資產之運用

7.1 運用資產之條件必須符合本會所定之宗旨。

 

八、債項與承擔

8.1 倘於某屆任期內出現負債情況,得由該屆執行委員會承擔之。

 

九、撤銷會籍

9.1 會員倘觸犯下列任何一項,執行委員會在徵得會員大會同意下,得對該會員提出警告或開除其會籍;

  .1 違犯會章或經週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

  .2 觸犯本港刑事條例;

  .3 盜用本會名義;

    .4 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不法行為。

9.2 被開除會籍之會員,所繳會費或捐獻概不發還;該會員倘有膺任本會職務者,則所有職務自動撤除。

 

十、解散

10.1 本會須經週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議決,並得超過出席會議四分三之專業會員贊同,方可解散。

10.2 議決解散後,應即交由該次會員大會決定,除去負債外之資產捐贈與本會宗旨相類似之其他合法團體。

 

十一、修章

11.1 本會章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經週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通過,並得社團註冊處批准,方能生效。

 

十二、附則

12.1 首屆會員應繳交會費金額由籌備委員會決定及收集,並於首屆執行委員會成立後一個月內辦妥移交予執行委員會之手續。